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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参事室工作的通知
 (1995年7月17日 鄂政发〔1995〕9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事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8]58号)下发以来,省参事室在组织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发挥咨询作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湖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参事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参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事的职责及选聘条件
  省政府参事以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其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参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省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省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应省有关部门的邀请,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草案进行研究提出意见;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要遵照既要保持一定的参事数量,更要注重参事素质的精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任参事。遴选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在政府工作中发挥咨询作用的需要。遴选的对象和条件是: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是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特别是经济、法律,行政管理专家。在人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尽量从不同民主党派成员中选聘。难以从党外人士中遴选的,也可选聘少数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但其人数不应超过参事总数的10%;能够在海外做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必须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新聘参事要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为60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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