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重申严格执法审批土地加强耕地保护的通知
(1995年7月10日 鄂政发〔1995〕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1992年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审批土地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2]34号)下发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越权批地,多头批地仍时有发生,加之乡镇企业用地不批自用,少数地方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较多,导致一些地方种植粮棉油耕地面积下降过快,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6号文件中关于“切实保护好耕地和粮田”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米袋子”、“菜篮子”提供稳定的耕地保障,现就加强非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地凡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的文件一律无效。已按下放权限审批的建设用地原审批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报批手续。乡镇企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切实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现象重新抬头。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划拨、出让土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
土地管理法》、《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国发[1993]33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126号)和《关于加快我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67号)中关于土地审批、划拨权限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开发区如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应依照省土地管理局、省体改委《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建发[1993]5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