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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运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 鄂政发〔1995〕6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又是化学工业的重要原料,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食盐加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采取匿报货物品名、无计划运销等手段大量私购私销盐,致使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受到严重冲击,造成盐业市场及运销秩序混乱;劣质盐、无碘盐充斥市场,碘缺乏病发病率明显回升,也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堵住私盐冲击盐业市场,加强对盐运输的管理,省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国家对盐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年度盐的分配调拨计划及干线运输计划。铁路、交通部门要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优先安排。全省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含出口)由省盐务管理局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盐的铁路及水路运输计划由省盐业总公司归口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统一提报。根据国家有关盐的运输管理规定,盐的运输计划申报表必需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13)号”,湖北盐出境须经省交通运输指挥部审批,并加盖省交通运输指挥部《出省运输专用章》,省内盐的运输必需同时执有湖北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印发的“盐斤准运证”,否则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批运输计划和办理承运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计划盐的运输、经营活动。
  二、工业用盐继续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实行计划管理。企业用盐运输事宜,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由省盐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开发和充分利用湖北盐资源,鼓励在鄂工业企业使用本省盐作化工原料。有关利用本省盐业资源问题将另行行文下达。
  三、盐的运输须在指定的火车站、港口办理。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盐业运销单位负责与港站办理具体发运业务。铁路发运站为:长江埠、化工、隔蒲、云梦、兴隆集、荆门南、孝感、武昌北、江岸、舵落口、汉阳江岸西丹水池。港口为:应城新港、新沟码头、护子潭码头、长江埠码头、天鹅码头、江汉油田红旗码头、武汉港汉阳作业区。省盐务管理局派专人到上述港站驻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除以上车站、港口外,其他港站一律不得办理盐的发运业务,否则一律按私盐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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