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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

  第九条 对教育经费的要求。
  (一)地方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在教育经费支出的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在省确定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标准之前,财政拨款按年度每个学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不低于上年全省同类地区平均水平。
  (二)国家确认的教师工资(包括奖金和各项政策性补贴)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三)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合作合理。
  (四)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大力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条 对教育质量的要求。
  (一)中小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切实制止频繁考试、频繁竞赛和滥用资料等现象。
  (二)小学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为98%以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为95%以上。

第三章 评估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凡申请评估验收的县,应当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各项指标进行自查;经过自查符合各项指标要求的,报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评估验收。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经自查合格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受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评估验收申请后,委托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学和有关部门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确认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省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县的情况报国家教委,并接受国家教委的抽查。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十三条 凡经省评估验收,国家教委抽查,确认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合格县”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对其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授予“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先进县”的称号,并按规定比例推荐给国家教委表彰。
  对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予以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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