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一类地区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二、三类地区均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3%以下。
(三)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为98%以上。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一类地区为95%以上,二类地区为90%以上,三类地区为85%以上。
(四)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文盲率控制在1%以内。
第七条 对师资水平及教师队伍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小学、初中教师均达到任职要求。
(二)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一类地区为95%以上,二、三类地区为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困难的山区县在1996年前不得低于75%。
1990年以后补充的小学教师,1993年以后补充的初中教师,其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三)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教师队伍按国家和省规定,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包括教师的工资、调配、考核、任职资格的评审、职务聘任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健全。
第八条 对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一)小学、初中学校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小学、初中的校舍必须坚固、够用、适用,无危房。一、二类地区校舍均为砖木、砖混结构,其中教学用房砖混结构的学校数目,一类地区为90%以上,二类地区为50%以上,三类地区土木结构的校舍控制在5%以内,特别贫困的山区县土木结构的校舍控制在15%以内。
按确定的办学规模,每个学生平均占有的校园面积,农村小学不低于2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7平方米;用地较紧张的城区,中小学用地定额可适当降低,但小学不低于7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2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9.5平方米。
(三)一、二类地区的初中、小学以及三类地区的乡镇初中、中心小学、高小、完小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劳动教育设施和体育、卫生、音乐、美术、电化教学的设施器材等,分别达到省规定标准的学校在90%以上,三类地区的其他学校要保证教师有教具和必备的图书、资料,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在此基础上,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四)县师训、干训基地建设,达到省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