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1995年4月24日 鄂政发〔1995〕5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处罚的执行机关。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这也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监狱、劳教工作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改造教育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监狱、劳动教养所的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列入财政预算及投资计划
为了保证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监狱经费和狱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省、地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者计划。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经费,参照公安干警经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属于省管理的单位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管理的单位由地市财政负担。鉴于省财政目前的困难,1995年,全省所属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干警暂按7000元标准予以落实。1996年起,全部监狱系统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包括离退休)按公安干警的经费标准落实到位。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部与财政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计算生活费总额,分别纳入省、地市财政预算。为了加快监狱、劳动教养所的设施、装备现代化建设,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修费,技术装备专项拨款,列入省、地市财政预算。狱(所)政建设投资列入计划,单立户头,专项核拨,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狱(所)政建设除国家投资外,各监狱和劳教所今后每年还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生产利润。省监狱管理和劳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尽量提高专款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