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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 鄂政发〔1995〕4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鄂的决定》(鄂发[1993]28号)中关于“从1994年开始设立省政府专项津站,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为科教兴鄂争做贡献”的规定,从今年起实施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制度。为了做好给部分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专项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人员每年选拔200名,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免征个人所得调节税。
  (二)选拔的范围:全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教育、卫生、推广应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中,在第一线岗位上和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应占大多数。被确定为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对象可优先选拔。
  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在科研院所、高(中)等院校、厂矿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同志,一般不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
  二、选拔的条件
  (一)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获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2、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或者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或实用价值,获有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知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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