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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

  水电建设工程涉及山林及地上附着物时,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应当服从水电工程需要;水电工程建设业主应当和使用人、所有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商处理有关事宜,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水电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主要用于蓄水发电的水库,在防洪、灌溉、人畜饮水需要时,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凡具备国家规定并网条件的电站,可以申报并入县电网运行。
  不同产权的水电站(厂)并网运行时,其各自的产权不变,并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县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自治县电网调度机构按照自用为主,多余上网的原则进行调度,以保证全县电力电量的平衡。
  第二十条 自治县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两部制电价、丰枯季节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
  自治县内新建发电企业,其上网电价实行新电新价,按照还本付息和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销售电价按照同类用户价格相同的原则,由水电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执行前,应当报上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水电企业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和预提大修费。
  自治县水电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接受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电技术工人和农村电工上岗作业,应当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与所在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证。
  自治县劳动部门会同水电行政部门负责水电技术工人和农村电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调度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水电企业应当坚持生产和效益同步提高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发电、供电、配电设备的各项试验和检验工作,由水电企业根据行业规定进行。试验和检验的范围按其产权分界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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