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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水电条例

第二章 水电企业设置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以国有水电企业为主体,组建多种形式、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水电企业集团,实行建设、发电、管理一体化。
  第九条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组建乡(镇)统一管理发电、供电、用电的水电责任有限公司。
  不具备组建水电责任有限公司的乡(镇),可以由水电企业集团设立电力经营机构。
  鼓励乡(镇)水电经济实体自愿加入自治县水电企业集团。
  第十条 村集体、个体或者县外投资者兴办的水电企业,可以加入自治县水电企业集团,也可以同其联营。

第三章 水电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编制水电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相协调,电源与电网同步发展,并兼顾防洪、供水、灌溉、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水产、水运、旅游事业等综合效益的原则。
  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自治县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三条 兴建水电工程,必须按立项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进行。
  新建并入自治县电网运行的电站,立项前应当报经县水电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县电网管理机构签订并网协议。
  第十四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承担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咨询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由国家统一印制、国家和省两级管理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自治县兴建水库或者水库增容时,下游受益者应当分摊部分投资,分摊比例由自治县水电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受益大小协商确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自治县水电建设用地,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合理用地原则,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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