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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费附加和特种消费税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老区教育扶持专款、民族教育专款、民族地区补助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发展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义务工,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的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对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费。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当减免杂费。减免的金额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一条 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由教育部门提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计划、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及教育督导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办教师工资由县(市)统一管理,财政全额预算,不留缺口。
  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
  保证教师工资优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对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按期实现义务教育规划,达到任期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
  (二)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
  (三)支持义务教育,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校长、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五条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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