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条例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自治州的有关院校可根据需要开设水土保持专业,培养水土保持专业人才。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禁止毁林毁草、放火烧荒和在陡坡地铲草皮、挖树兜;禁止乱砍滥伐;禁止在重点防治区敞养大牲畜;禁止擅自采伐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逐步退耕还林;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逐步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在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生存困难的地方,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移民搬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依法开垦二十五度以下的国有或者集体荒坡地的;
  (二)对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
  (三)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等企业的;
  (四)在生产和建设活动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违反前款规定,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申请,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城建、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地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证、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