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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凡年满十一周岁以上的公民,除身体条件确不能参加植树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棵以上。
  农村居民每人每年投入三至五个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工,用于植树造林。劳动积累工可以部分用于植树造林。
  凡没有按规定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和成年人,必须缴纳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其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转包给单位或者个人植树造林,长期开发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有林场、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地建立用材林、经济林基地。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实施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必须把造林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八条 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新造幼林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的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有计划地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二十九条 鼓励、扶持单位或者个人兴办苗圃,兴建和扩建苗木基地,培育良种苗木。

第五章 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的林业公安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公安机关的委托,行使治安管理职权,保护辖区内森林资源的安全。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和护林联防组织。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村民委员会设立林政管理员、护林员。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森林消防工作。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自治县森林防火期。
  自治县林地分为三级防火区:
  (一)柴埠溪自然风景区、后河自然保护区、林场和城镇绿化区域为一级防火区,在重点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爆破和其他危及森林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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