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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管理条例
 (1995年3月8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权
  第三章 森林开发经营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五章 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章 森林采伐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培育、利用和经营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自治县各族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全民义务植树,保护森林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培育、经营和管理森林。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林业项目考察、设计、管理和实施。
  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进行林业行政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林业科技体系,开展林业科技研究,普及林业科技知识,推广林业建设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林权

  第八条 自治县内属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地、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使用的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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