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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自治州县乡公路建设规划;
  (三)负责自治州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县乡公路规费及依法收取的其他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县乡公路修建

  第八条 县乡公路的修建,应当依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九条 县乡公路建设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交通主管部门汇编后,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依照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县乡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多渠道筹集县乡公路建设资金,用于县乡公路新建、改建和养护。其资金来源是: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二)自治州和县(市)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
  (三)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资代劳的资金;
  (四)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养路费;
  (五)汽车养路费附加费和自治州境外车辆在自治州境内行驶半年以上应交的养路费的附加费;
  (六)社会各界对县乡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七)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集资、贷款、引进的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可以主要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跨年度集中使用。劳动积累工可以部分用于县乡公路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和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承担法定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但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建勤义务的除外。
  县乡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资代劳。
  第十三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规费。规费收取的标准是:
  (一)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养路费按营业收入总额的3%计收;
  (二)汽车养路费附加费按应缴养路费的5%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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