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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
 (1995年4月25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县乡公路修建
  第四章 县乡公路养护
  第五章 县乡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境内县乡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乡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修建、养护县乡公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县乡公路、县乡公路用地及县乡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州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州的州、县(市)、乡(镇)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公路的修建、养护、管理,由州、县、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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