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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以村民自养为主、村民自养与道班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交通流量大并享受国家补助的路段,建立道班常年养护;对交通流量小、不享受国家补助的路段,可组织村民定期养护和突击养护。
  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稳定养护队伍,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十六条 因山洪、泥石流、雪崩、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受到严重损坏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修复。
  第二十七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缴纳养路费及其附加费。
  乡村公路养路费及其附加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二十八条 因修建、养护乡村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空地、河流、滩涂取土和采挖沙石料,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的乡村公路料场取土和采挖沙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九条 乡村公路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绿化乡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和更新性采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必须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与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协商。

第五章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村公路路政由负责养护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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