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日)修正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1993年3月2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乡村公路修建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
  第五章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或者个人修建、养护乡村公路。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村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和乡村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县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自治县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