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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8年修正)》(发布日期:1998年04月13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13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94年4月27日恩族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7月16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管理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检验和检疫
  第七章 种子储备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种子的管理工作,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绿肥、牧草的种用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种子管理机构,隶属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领导,分别管理本辖区的种子工作。
  自治州、县(市)的种子专业公司,应当服从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相关的种子。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种子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用种计划,组织新品种的中间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生产示范;
  (三)负责种质资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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