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依法进行传染病的防治、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加强地方病的防治和妇幼、老年保健工作。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努力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和城镇供水问题。
第六十条 自治州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自治机关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发展体育事业,重视学校体育工作,恢复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逐步改善和增加城乡体育设施,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六章 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队伍建设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注意培养使用妇女干部。自治机关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干部、工人的指标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农村和企业中招收少数民族干部,从农村中招收少数民族工人;在高山和边远乡、镇招收干部时,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自主安排补充本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性的措施,引进外地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优待长期在本州工作的各民族干部、各种专业人员、工人和离退休人员,并对在各项建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自治机关提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对在高山区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实行高寒地区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每年12月1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