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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91年5月31日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四章 财政金融管理
  第五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六章 干部、专业人员和工人队伍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结合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湖北省辖区内聚居在鄂西的土家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汉族、侗族、回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自治州下辖: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驻恩施市。
  第三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领导和团结全州各民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民主、繁荣、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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