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
《森林法》、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