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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2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六章 森林采伐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发展林业:
  (一)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和木材经营管理体制;
  (二)组织全社会兴办林业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三)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造林绿化专项经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林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安排造林绿化资金,专门用于建设用材林、原料林基地和营造防护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
  (五)对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推行木材综合利用、节约代用和改能、改灶节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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