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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6月8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及监督管理
  第四章 血防经费及血防人员待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建设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省人民政府和血吸虫病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提高对血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省和疫区的各级血防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对血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农牧部门负责牲畜血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血防机构的建设,配备与防治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稳定和健全血防所、站等血防专业机构。
  第四条 凡与血防工作有关的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血防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疫区内中央、省、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部队单位的血防工作,应纳入所在县(市)的血防总体规划,同步进行防治。

第二章 防治

  第五条 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公民进行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血防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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