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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在有通航功能的渔业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助航标志。在航道内禁止设置碍航渔具,不得种植水生植物,以保证水上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人工放流增殖。渔业资源增殖费要保证用于购买苗种投放。人工投种必须有渔民代表监督。在跨界水域人工投放苗种时,应有跨界各方的渔政检查人员和渔民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渔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渔业生产搞好灭螺等卫生防疫工作。因灭螺等卫生防疫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卫生防疫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第三十条 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渔业水体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好渔业水域污染情况的监测工作。渔业环境监测站应当纳入全省环境监测网络。
  第三十二条 向渔业水域排放废水或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规定的标准。因污染造成渔业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各种渔业违法行为的处理,凡《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办法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相应规定处罚:
  (一)领取养殖使用证满一年无正当理由而让规定使用的水面闲置的,由发证机关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不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搞掠夺式经营,造成使用的水面渔业生产条件恶化或基础设施损毁的,应责令限期整治或赔偿损失。
  (二)在天然渔业水域割据水面、霸河霸港,趁水面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而破坏渔业生产,以及偷盗、哄抢、破坏渔业生产者利用承包的水面堤埂、饲料地生产的农林牧产品和设施的,责令改正和赔偿生产经营者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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