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湖北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1990年10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2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和捕捞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生动植物生产经营、开发利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巩固提高小水面效益,加速开发大水面。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以及引进国外资金与先进技术,鼓励名特优水产品生产及水产品的保鲜加工和出口。
第四条 省水产局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地区行署和市、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 在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船、渔港、渔业水域环境保护、水生动植物增殖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查处渔业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