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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先后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6日)修正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4日武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0年7月3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道路临时占用管理
  第四章 道路挖掘管理
  第五章 道路维护管理
  第六章 桥梁维护管理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八章 责任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护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充分发挥道路、桥梁的交通功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占用、挖掘、维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道路、桥梁包括: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堤、边沟、公共广场;
  (二)桥涵、立体交叉桥、过街天桥、地下交通通道;
  (三)路标、路牌及道路、桥梁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是市、区市政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和街巷道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市政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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