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播电台、电视台、邮电通信枢纽;
(三)外国驻省内机构;
(四)其他要害部门。
前款所称临时警戒线,是指有金黄色标志的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第十七条 在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以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长江、汉江上的重要桥梁和汽车渡口,宜昌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大坝及其连接的一定路段,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游行、示威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可以临时改变其行进路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的;
(四)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者意外事件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参加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有秩序地离开现场;对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将拒不服从者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示威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必要时,主管机关可以决定对个别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须对个别水域实行交通管制的,由主管机关商同级交通部门后决定。
实行交通管制时,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行人,经许可方准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