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
(1989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1月5日颁布实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 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第四章 监督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
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各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施监督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权,通过实施监督,支持和促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受监督的机关应当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的职责范围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