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每年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自治县依法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提倡集资办学,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及个人捐资办学,扶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为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有计划地设立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
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教工的编制,应略高于一般学校的编制。
自治县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在自治县工作的外地干部、工人的子女也应给予照顾。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办好教师进修学校,提高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师的素质,努力改善教师的物质文化生活,稳定教师队伍。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实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根据本县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技术推广体系,开拓技术市场,积极研究、引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普及科学知识。
自治县重视培养和引进各类科技人才,努力改善科技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鼓励科技人员到基层单位承办工农业生产项目和承包经营,实行有偿服务,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注重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重视文化机构和设施的建设,加强民族文化研究工作。
自治机关收集、整理、出版民族书籍,开展文化艺术交流,培养少数民族艺术人才,保护民族文化古迹和重要历史文物,发掘和继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第五十九条 自治机关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兴办民族卫生学校,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条件,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妇幼保健和地方病的防治工作,支持办好合作医疗,努力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和城镇供水问题,提高各民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重视现代医药的研究和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利用工作。
自治县鼓励民间医生正当行医。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第六十条 自治县努力发展体育事业,恢复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体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