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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16号文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四、规范和整顿建设市场
  (一)严把资质和市场准入关。建设、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高资质低水平的单位要降低资质;不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向高资质单位挂靠的企业要清理。对资质等级要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各行业、各地方、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人员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在工程建设中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以队伍的高素质、技术的高水平保证工程的高质量。
  (二)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评标活动。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队伍的选择以及成套设备的采购都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应经监督部门审查,杜绝变相议标。各级行政领导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行业保护、地区封锁和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和违规分包,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我省建设市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招标投标程序、弄虚作假、搞“暗箱操作”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要尽快与政府脱钩。
  (三)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工程监理。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等建设项目都必须通过市场竞争,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中,始终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负责、违犯监理规定,甚至弄虚作假的监理单位,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监理资格,并公开曝光。
  (四)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如果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法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强化工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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