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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 豫政办〔1999〕25号)


  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在建国后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三代领导集体曾就关心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过许多重要指示。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文件,要求采取实际步骤和得力措施,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因此,各级政府要在前些年取得较大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要落实和安排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分别纳入相关事业领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完成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制订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打好基础。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和按比例就业工作
  我省还有贫困残疾人78万,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4。解决这部分人的温饱问题,事关全省扶贫攻坚的全局。为实现我省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战略目标,必须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在国定贫困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计划,落实对残疾人贫困户的扶持措施,用于残疾人的扶贫开发资金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其比例不得低于当地贫困残疾人所占贫困人口的比例,并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在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把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作为本地区扶贫攻坚的重点,制定计划,筹措资金,抓好落实。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县、乡两级须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并安排扶贫工作经费。城市要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要落实五保供养制度、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其中。
  就业是残疾人权益全面实现的基础。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战略性举措,是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以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已逐渐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成为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拓展的新领域。但是,全省的进展不平衡,还有近1/3的市地没有或基本没有打开局面。我省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处于相对滞后的位置。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积极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没有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市地、县(市、区)应抓紧建立,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定额或定额补助的办法,实行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省政府规定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要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保障金,不得平调和挪用。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到2000年,在全省达到城市(含县级市)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基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稳定发展福利企业,鼓励残疾人个体从业。要努力做到不使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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