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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失效]

  企业应当在劳动用工中对烈属、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实行优先上岗,优先聘用。有生产经营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烈属、现役军人的配偶、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对企业因生产经营等情况确需下岗的,劳动部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其提供求职、招聘、职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十、现役军人、革命烈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入学、转学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当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一、各地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要加强管理,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其生活、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困难。
  各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给予优惠照顾,对家居农村需要建房的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批准宅基地;对自建住房有困难的,应当组织村民帮工帮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本人的农业税,免收各项统筹、提留和集资,免派义务工。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家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减免本人的各种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
  十二、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在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优待照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医疗问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在乡的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地制定。
  十三、革命烈士陵园、优抚医院、光荣院、军供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加大财政投入,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十四、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把扶持优抚对象“学一技、创千元、奔小康、做贡献”和退伍军人“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从信息、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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