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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在省内游览公园、博物馆、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持有效证件免收门票,部队集体活动凭介绍信可免费参观省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费参观游览的具体规定,由各地自行制定。
  努力减轻部队负担。除部队自愿捐赠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部队摊派各种集资费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对贡献较大的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服役的转业干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重点安置对象,在安置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企业、事业单位在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时,应当参照其原军队职务,聘任为领导和管理人员工作职务,并给予一定的职务适应期。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在建设经济实用房时,应当将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予以优先解决。转业、退伍军人参加单位分房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安置退出现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门分配的退役士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的具体安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移交给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政治、生活、医疗待遇。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当年接收的退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的住房建设,应当减免有关规费。
  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当地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关系。对原有工作的随军家属,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协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对无工作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部门应当优先介绍就业,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禁止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当地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拥军优属中的积极作用。通过社区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优抚对象提供帮助,形成人人关心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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