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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豫政〔1999〕28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部队建设和拥军优属工作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适应国防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支持部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有关拥军优属的措施,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规划。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加强组织和领导,依托各种教育阵地,运用多种宣传媒体,进行经常性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树立爱国拥军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界要广泛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争创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和军警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发动社会力量,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使拥军优属工作落实到基层。
  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完成兵役工作任务,会同兵役机关维护兵役工作秩序,保证输送的兵员质量,督促服役人员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各地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从本地入伍被评为优秀士兵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士兵,各地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优待。
  三、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法定义务,协助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各地在部队执行战备、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援。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驻军粮油、水电、燃料的供应工作。
  四、各类公路、桥梁、隧道在军用车辆通行时,实行免费。有条件的收费站应当设立有明显标志的军车通道。铁路、民航以及各种经营性质的公路客运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机)室(处),保证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对革命伤残军人要按照规定给予票价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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