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保征缴是保发放的前提。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征缴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督促企业按时缴费。对有钱不缴费的国有企业,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领导人作出处理。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确保在1999年内使收缴率达到90%以上。对欠费企业要限期补缴,特别是那些有能力缴费的欠费大户,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对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不得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和购买小汽车。对长期关停企业的欠费形成呆帐、死帐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3、完善省级统筹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基金调剂,完善省级统筹,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调剂和保障功能,在各地自我调剂、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加强省级调剂。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精神,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保证调剂金及时到位,保证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行。对不按时上解调剂金的市地,除按豫政〔1998〕71号文件规定强制执行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紧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组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逐项落实回收计划,严格进行清查,在6月底以前全部清理偿还完毕。对不能按时清偿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金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
(一)尽快将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移交到位。原行业统筹单位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省审计厅、财政厅、劳动厅要在5月中旬前对原行业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保证结余基金尽快移交到位。对在移交过程中转移、挪用的,要尽快追缴;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问题。煤炭、有色、中建等行业单位要协助省劳动厅澄清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养老金的欠发情况。省劳动厅、财政厅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指导帮助下,商有关行业单位,妥善处理好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遗留下来的拖欠养老金等问题,认真做好原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并将中央核拨的养老保险调剂金及时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三)认真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省劳动厅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要求,进行认真的核定。经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经确认的项目,由企业负担,从企业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