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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失效]

  4、停薪留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可以与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5、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应当安排其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6、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不得故意拖欠。
  要加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中心运作。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对有生产任务的国有亏损企业,要鼓励走以分流为主的路子,减少下岗职工的数量,减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压力。对新下岗的职工要做到随下岗,随进中心,随签协议,随发生活费,随缴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
  (四)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保障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城镇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应享受本企业在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完善省级统筹制度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以往欠发的养老金,要逐步补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要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属于企业拖欠的,要督促企业制定补发计划,并予以落实,力争9月底前补发完毕。为此要认真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制度与缴费申报制度,将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重点做好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地要组织专门队伍,对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个体经济组织,逐街逐户进行清查、登记,并依法办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对已参保的企业,要检查其从业人员是否已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纳入的,要尽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没有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审验时,要督促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必要时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法院强制缴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企业参保服务窗口,在工商部门为新建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时,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单立户头,在财政部门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经费时,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应缴数额,直接将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费用转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为个体经济组织和从业人员开设服务窗口,主动为其参保和缴费提供服务。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做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脱钩企业职工的参保和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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