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职业培训的资金投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认真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经费,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力争到2000年初步建成全省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管理信息、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保险金发放信息、职业培训信息的微机化管理,不断提高劳动力市场运行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联系,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次以上的职业指导,提供三次以上的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举办再就业洽谈会等服务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从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拨付相应的费用;培训失业职工,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职业培训费中补贴。培训失业、下岗职工,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费。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要求,尽快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已经提出具体措施的,要认真组织落实,防止政策“棚架”。
(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认真清理劳动关系。要坚持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方向和市场就业取向,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积极稳妥地处理好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下岗职工管理工作。
1、现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当在6月底前全部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对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协议期满仍未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2、下岗职工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不签协议的,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3年期满以及3年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或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职工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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