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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三)发展战略布局和旅游产品的开发重点;
  (四)旅游资源开发安排与设施建设;
  (五)环境、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原则和措施;
  (六)旅游开发的经济效益和实施规划的措施等。
  第七条 旅游开发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审批省内重点和跨区域的旅游开发规划;市地、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审批本地区的旅游开发规划。
  旅游开发规划由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承担编制旅游开发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格和旅游规划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未取得认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游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章 旅游经营者的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依法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单位应当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
  第十条 旅游经营标志牌必须悬挂在旅游景区(点)入口醒目处。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的各类旅游景区(点)不得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景区(点)的资源、服务设施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对旅游景区(点)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点)等级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价格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景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权限,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旅游涉外星级饭店评审机构负责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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