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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试点拟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999年元月-2月,宣传动员,整顿户口和门(楼)牌。第二阶段:1999年3月-4月,个人申报,派出所审核。第三阶段:1999年5月-6月,下达指标,批准转户。第四阶段:1999年7月,总结验收。
  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单位应先行核对户口,澄清现住人员中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人员底数,核准常住人口户口登记项目,统一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清理整顿门(楼)牌编号,然后开始转户工作。
  三、转户人员条件。在小城镇具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指依法通过购买、自建、受赠、继承等形式获得的住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配的住房)并居住已满2年的下列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一)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需要合理安置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过去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可自然过渡为小城镇常住户口。
  四、转户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首先要提供以下证明:
  (一)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交购买、自建、受赠或继承的房屋权属证明、单位分配住房证明;
  (二)合法稳定非农职业证明:提交营业执照、聘任证明、招工审批手续;
  (三)个人身份证明:提交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证明;
  (四)居住时间证明:提交暂住证等。
  以上证明齐全,由申请人向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县(市)公安局根据审核情况,向省公安厅填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汇总表》。省公安厅将各试点单位上报的《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人员汇总表》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省计委商省公安厅、粮食厅在国家下达指标内统筹平衡后将指标下达各试点所在县(市)公安局。试点县(市)公安局依据省下达指标最后审定转户人员并向被批准人员签发准迁证,办理转户手续(农村户口人员,应在领取准迁证的同时出具村委会收回承包地、自留地的证明;粮食部门凭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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