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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豫政〔1999〕4号)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现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近几年,我省一些地方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先行开展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户籍迁移、农转非等政策上作了某些突破,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长期以来户籍管理工作中积压的矛盾,但是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有的地方以引资、集资、招工等名义变相售卖非农业户口,有的地方甚至公开售卖非农业户口等,这些做法不符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国家户籍管理的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0号文件规定,这种做法应立即停止,并由当地政府牵头,公安、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
  二、确定的试点单位及时间要求。经商省体改委、建设厅、计委、民政厅等部门,确定我省试点单位为:巩义市、潢川县、新乡县小冀镇、洛阳市郊区关林镇、镇平县贾宋镇、辉县孟庄镇、邓州市穰东镇、鹿邑县玄武镇、灵宝市豫灵镇、安阳县水冶镇、孟州市缑村镇、长葛市后河镇、淇县高村镇、郾城县召陵镇、沁阳市西向镇。以上15个试点单位的试点范围限制在县级市、县的城区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地域范围,由试点县(市)、镇的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被确定为试点的县(市)、镇,一律不得擅自进行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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