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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实行省级统筹前,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积累的结存基金,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仍存在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这部分钱用于调剂余缺,弥补各地暂时出现的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地代省管理。如需动用,应提出申请,经省同意才能使用,未经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
  (五)省级统筹实施后,各地均不得擅自出台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也不得随意增减统筹项目。今后基本养老金调整必须经省劳动厅批准实施。
  (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社会保险计算机网络,以促进养老保险费征缴、发放和管理工作高速有效的运行。
  三、逐步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从1999年起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全省统一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一个基数计征。但对于目前实行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计征,且按退休费总额计征比例在20%以上的少数市地,经省批准可以分步到位。
  (二)鉴于目前全省市地、县企业缴费费率差异较大,省级统筹起步时应适当控制调整范围和调整幅度。
  1999年度,市地、县现行费率在26%以上的,原则上下调1个百分点;现行费率在20%以下的,原则上上调1个百分点,其余暂不调整,以后再逐步规范和统一。
  (三)11个行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1999年开始调整,当年企业缴费比例不低于13%,经过3-5年的过渡逐步调整到省内企业平均缴费比例。煤炭、银行、民航企业的过渡期为5年,其他行业企业的过渡期原则上为3年。
  (四)2000年及其以后,全省各市地、县及11个行业调整企业缴费费率计划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1999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测算后另行下达。
  四、省级统筹的保证措施与监督
  (一)实行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从大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划和上解省级调剂金计划,并确保完成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90%以上,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以此作为考核各地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工作,要尽职尽责切实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中“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规定,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编办会同省劳动厅制定,另行下文。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得进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按照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标准由各级财政核拨,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安排。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省级调剂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以保证省级统筹工作的正常运转。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基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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