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1998年12月28日 豫政〔1998〕71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提高统筹层次,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它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目标
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其模式是: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内系统管理。省级统筹分作两步走,第一步为初级省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从1999年起,统一筹集和使用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建立省级调剂机制。第二步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省级统筹,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调剂管理基金。
二、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省级调剂准备金由省从行业统筹结余基金中筹集,主要用于省级统筹起步初期的资金调剂。省级调剂准备金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暂按各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0.8%,由市地(含县市)从当地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省级统筹起步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区)核定基数,两级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基金“统一管理、余额上缴、差额拨付”的管理办法。各市地年初要制订养老保险费征收、使用计划,核定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应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应支付离退休金总数,在各地自我调剂、自求平衡的基础上,当期确有基金缺口的,应提出调剂申请,经省劳动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计划分批下拨。各级政府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级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征收和发放。因自己工作不到位、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低而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省级调剂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以上原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