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调整我省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 豫政〔1998〕68号)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我省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解决户口管理与当前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最近下发了《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公安部也专门下发了《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具体规定,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户口管理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计划外生育的均可以自愿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新生婴儿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登记常住户口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含16周岁),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属迁往县级市、县城或50万人口以下地级市的,允许迁入,按现行户口迁移审批程序报批。属迁往省会市和50万人口以上地级市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学龄前儿童应优先解决。每年解决的数量,由市地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和综合承受能力决定,报省政府备案。
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未落常住户口的人员,包括非婚生的、计划外生育的,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应在其经常生活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其中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7月22日之间出生的应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