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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收购与其签订合同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可以凭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组织跨地区运销。转作商品粮的作物种子,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六、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实行顺价销售,是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再发生新的亏损的关键措施。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由政府确定,粮食销售价完全由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自主制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可按1997和1998两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但鉴于我省当前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原粮购进价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厅联合下发的顺价销售的最低限价停止执行,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收购价加合理费用和微利自行确定。国有粮食企业以前高价购进的粮食,可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实现顺价销售。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委托方要及时向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预付收购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购结算价。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销售价格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须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销售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级财政负担;属于市地储备粮的,由市地财政负担;属于粮食企业周转粮的,由企业计入商品削价损失。
  七、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确保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是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体外循环。同时,要积极支持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顺价销售。要根据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价格和数量,保证收购贷款的及时发放,并提前发放必要的收购费用贷款。在当前市场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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