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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失效]

  要千方百计搞好国家安排在我省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的建设。截止目前,国家共安排在我省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项目39个,总仓容规模13.95亿公斤、总投资概算69240万元(其中含1500万公斤仓容以下国家暂缓建设项目13个,仓容1.7亿公斤,概算7140万元)。这批项目建设规模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地、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在1999年夏收前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搞好我省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根据粮食分级储备和谁储备谁建库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省直属储备粮库建设。
  各市地也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级的储备规模,积极筹措资金,建设一定数量的粮食储备库。
  五、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力度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是实现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的力度,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贩运粮食等各种违法行为。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抗拒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县及县以上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检查粮源入手,彻底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私营粮食加工厂。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一律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粮食加工企业加工的小麦、玉米和中籼稻只能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级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进,不得直接向农民收购或到集贸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台帐制度,购进原粮和销售成品粮要凭粮食购销发票如实登记作帐。
  粮食经营企业跨县(市)运销原粮(小麦、玉米和中籼稻)、成品粮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的,运输企业不得承运。对非法贩运的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并对贩运人和承运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销,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地区封锁、层层设卡、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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