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身改革,确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于1998年12月底以前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纳入政府行政序列,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允许再向企业收取各种管理费。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有关商业银行要在经营资金上给予支持。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以现有乡(镇)粮库(站)为单位,或者因地制宜,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必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在企业自愿和经营自主权不受侵犯的前提下,粮食收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发挥联合优势。要积极培育和完善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规范其交易行为。没有建立粮食交易市场的,可依托粮食收储企业设立,但不得增加新的机构和人员。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超储库存费用标准,并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利息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农业发展银行对经审计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转变经营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和《
粮食收购条例》,坚持户交户结,不准代扣农业税以外的其他任何税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通过增设收购网点、上门收购等多种形式,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亏本销售粮食,如因低价亏本售粮发生新的亏损,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减员增效工作的进度,确保实现到2000年全省粮食系统在现有人员基础上减员一半的目标。今后,除按政策规定接收大专以上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外,一律不准接收新的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新的人员时,必须经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本系统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