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
(1996年12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
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试行)》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标题中“试行”二字。
二、第七条第(四)项删去“仲裁”一词。
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支付技术贸易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数额较大时,可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分别为:“单位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履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获得的收益,应按比例提取奖金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技术贸易机构支付给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奖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
“提取奖金的审批程序、比例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五、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两款,分别为:“经登记的技术合同,技术出让方在技术贸易中的技术性收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
六、删去第四十五条。
七、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