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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批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证书;
  (三)审批技术交流交易会、常设技术市场和流动技术市场;
  (四)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
  (六)组织有关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技术商品信息流通,审查技术贸易广告;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八条 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负责本级、本行业或本系统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引导技术贸易活动的开展;
  (二)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的技术贸易机构进行协调、指导;
  (三)接受委托对本级、本行业或本系统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四)协助调解技术合同纠纷。
  第九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对技术贸易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确认无效技术合同,查处违法技术合同;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技术贸易中的违法行为;
  (四)协同做好技术市场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税务、金融、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市统一制发的技术市场检查证件。
  第十二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贸易机构是指以促成技术成果商品化为目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开办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技术贸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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