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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郑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繁荣技术贸易,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贸易活动。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支持、鼓励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第六条 技术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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