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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正)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六章 绿化植物的砍伐与移植

  第二十九条 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无论权属归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拆除。
  砍伐、移植树木,应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的原则。
  第三十条 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过大需要稀疏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所必须的。
  第三十一条 砍伐、移植树木、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区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上的树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区沿街花坛、花带、草坪和专用绿地上的树木,经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内私有树木,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四)建制镇的树木、绿篱、花坛、花带、草坪,由所在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对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经批准允许砍伐、移植或拆除的发给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可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绿篱,拆除他人花坛、花带、草坪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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