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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1989年12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12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搞好绿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化质量和园林艺术水平,发挥绿化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游园、陵园、风景名胜区和广场绿地、街道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专用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住宅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护堤、护岸、护路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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